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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农富农的企业被强拆!张荣武蒙受损失,维权无门

时间:2025/10/14 23:15:18 点击:

申请人自2010年就在廊坊市永清县曹家务乡北戈奕村租赁陈贺森土地1500平米,并在2011年合法取得六联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建设冷库150平米(建设成本40万)、粮食晾晒场1250平米(建设成本25万)、三间看护房共45平米(建设成本1.5万)、八米电动门(建设成本0.25万)、办公室内办公家具及电脑空调等电器(成本1.5万)。以上成本共计68.25万元。2021年12月13日,廊坊市永清县曹家务乡人民政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原告建筑为"擅自建筑",限三日内拆除地上物,恢复原状。反映人于2021年12月14日即对此处罚告知通知向被反映人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并申请行政复议,被反映人收到复议材料后并未对反映人的申辩作出回应,也没有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材料向上级部门转交,旋即在2022年1月14日就作出了《永清县曹家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9号》,并在当日就将反映人名下的冷库、晾晒场、看护棚等合作社的全部设备、设施强制违法拆除。
被反映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天做出,当天送达,当天就进行强拆,没有给当事人任何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也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进行维权,更没有预留改正的时间,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导致反映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被反映人在送达决定书的当日就进行强拆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同时,被反映人也没有权利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主体不适格;《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缺少强制执行的时间、落款时间,程序违法;被反映人更没有权利直接进行
强制拆除行为。被反映人的违法行径如此明显,却没有任何权力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纠正、处罚,导致其反映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却无处申冤。
反映人在近三年的时间里,一直与合作社的社员依法依规进行司法维权、信访反映。反映人并未因为法定的期限丧失权利救济的机会,但至今权益未得到任何的维护,被反映人的违法强拆行为至今未收到任何的处罚和裁决。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反映人依法依规反映自己及合作社的遭遇,却遭到各个部门"踢皮球"式的不作为。信访信一封一封寄出去,要么没有回复,要么不予受理。到了上级信访部门,又转回下级信访部门,直至最后的处置权还是回到了被反映人手中,要求其自查自纠,查找自己的过错,更是毫无可能,导致反映人白白蒙受损失,维权无门。
综上所述,反映人现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向贵单位反映,希望贵单位依法对上述反映之事进行全面审查,对被反映人的违法强拆行为严肃追责,并责令其对反映人依法作出实际赔偿,维护反映人及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

免责申明:信息由张荣武提供,并承担一切责任!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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