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的等待,百万元的退税,为何最终变成一纸“十万补助”的调解书?
一、 一场始于二十年前的“承诺”
故事的主角,是山东某县一家经营草柳工艺品的小公司(以下称为A公司)。时间要回溯到本世纪初,2003年,这家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出口创汇的号召,辛苦将一批批工艺品卖往海外。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出口企业可以享受一次性退税,这是国家鼓励外贸的明文规定,也是许多小微企业赖以生存的现金流来源。
从2003年到2005年,A公司依法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了出口退税。关键点来了:他们持有的、盖有税务部门鲜红公章的多份《申报表》清晰显示,截至2005年4月,经税务部门初步审核确认,应退税额为105万余元。 这白纸黑字加上红章,在普通人看来,不就是国家对该笔债权的确认吗?
然而,这一等,就是漫长的十几年。这笔明明被“确认”过的退税款,就像吊在驴子眼前的胡萝卜,看得见,却永远吃不到。
二、 漫长的维权路与诡异的“转折”
据当事人叙述:为了讨回这笔维系生机的钱,A公司踏上了漫长的维权路。他们找过各级部门,也聘请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证,报告同样支持其退税主张。最终,事情走上了法律途径。
2019年,法Y作出判决,明确认定当地税务部门对A公司的退税申请“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要求其作出处理。看来,曙光就在眼前了。
但接下来的发展,却让人大跌眼镜。2020年,税务部门作出了处理决定——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结论仍然是:不予退税。 理由与此前大同小异。刚刚赢了的官司,似乎一拳打在了棉花上。
更戏剧性的转折发生在2021年。在A公司就此新决定再次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法Y没有作出判决,而是出具了一份《行政调解书》。调解内容概括起来就是:税务部门支付A公司10万元,名目是“经济补助”;而A公司则需放弃对105万余元退税款的追索,并承诺“息诉罢访”。
十年血汗钱,百万元债权,就这样被一纸调解书,“置换”成了十万元的“补助”。
三、 令人费解的“调解”,与无法回答的疑问
作为一名旁观者,我心中充满了巨大的疑问,我相信每一个有正义感的读者也会问:
1. “调解”的合法性何在?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税务局不予退税的决定是否合法,这本应是一个由法律明确裁断的是非题,不是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价格问题”。用10万元“买断”一个可能高达105万的合法债权主张,这种调解,是否模糊了法律的边界,用“和稀泥”代替了“断是非”?
2. 公章的意义何在? 那枚盖在申报表上的税务公章,代表着国家的公信力。如果当年审核确认的程序可以被日后一纸文书轻易否定,那么企业赖以信任的行政文件,其严肃性何在?今天可以这样对待A公司,明天是否也可以用类似方式对待其他企业?
3. 小微企业的出路何在? A公司为了这笔退税,奔波了近二十年,耗费了巨大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最终等来的,是一个用极不对等的条件达成的“和解”。这不禁让人想问:当一家小微企业依据国家政策主张权利时,为何如此艰难?这种解决方式,是在化解矛盾,还是在助长“会哭的孩子有糖吃,老实人吃亏”的潜规则?
4. 为什么税务部门不按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一号执行,法Y为什么没有采用?
这笔退税款就是2003年度清算留下来的税款。
四、 他的呼声
我写下这些,并非要指责某个具体的部门或个人。而是想通过这个极具代表性的案例,唤起大家对营商环境中“法治”与“诚信”基础的关注。
我们鼓励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展,口号喊得响亮,但更需要落到实处的、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政策的稳定性、政府承诺的公信力,比任何临时性的“补助”都重要。
105万与10万之间,差的不仅仅是95万元的金额,更可能是一家企业曾经的发展希望,是法律应有的刚性和尊严,是人们对“按规矩办事”这份信念的坚守。
一份被“无视”的异议书:债务人破产后,245万为何被强行划走?
今天,我想分享一份尘封的法律文书,它记录了一起令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案中案”。它的离奇之处,不仅在于债务纠葛,更在于后续一系列让人看不懂的司法操作。
故事始于十几年前的一笔外贸欠款。
山东一家工艺品公司(下称A公司)和美国某公司(下称B公司)做生意,被拖欠了30多万美元货款。官司打到法Y,A公司胜诉了。这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事实清楚。
转折,发生在“执行”阶段。
为讨回欠款,法Y查封了B公司在中国一家关联公司(C公司)的房产。关键点来了:在查封期间,负责房产登记的某地房管局,竟违规为这套已被查封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这一步“昏招”,成了后来一系列风暴的起点。
真正的“风暴眼”,是一份破产裁定。
2011年,那家被查封房产的C公司,被当地法Y正式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法Y查封财产期间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及单位是不能做任何抵押的,但房管局却违规给C公司办理抵押。这其中是否有我们所不知情的问题存在?)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企业一旦破产,针对它的所有“强制执行”依法必须立即“中止”,所有财产要交给破产法Y统一处理,公平地分给所有债主。这是《企业破产法》白纸黑字的铁律。
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颠覆了认知。
就在C公司破产之后,负责执行A公司债权的山东某区法Y,不仅没有“中止执行”,反而做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将当初那个违规办理抵押的房管局,追加为“被执行人”! 紧接着,在2012年,强行从这家房管局的账户上划走了245万元。
房管局当场就“炸”了,递交了白纸黑字的异议书。其理由非常硬核,直指两个致命问题:
第一,C公司都破产了,你凭什么不依法中止执行?
第二,你查封的房子还好端端在那儿,没丢也没毁,A公司的损失根本还没发生、也无法确定,你凭什么就让我先赔245万?
这两个问题,问在了法律的死穴上。尤其是第一个,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
但更令人费解的是法Y的回应。
面对这份直指核心、援引了具体法律条款的异议,该区法Y在2012年4月作出的裁定书中,对“破产程序应中止执行”这个最要害的质疑,竟然只字未提,完全回避。它只是强调房管局违规办理抵押有过错,所以执行它“符合规定”。
于是,这笔245万,就在债务人破产、损失不确定的背景下,从地方财政账户(或公共资金)中,被划走了。
钱划走后,去向更成了一笔“糊涂账”。
债权人A公司最终只收到165万货款,后来A公司多次向法Y催要明确给出一份支教明细,院方称在2013年3月4日退回50多万元,并且执行费高达27万多元,这远超国家标准的“执行费”且房管局并没有收到法Y一笔50多万元的“退款”;这接近80多万的货款是否被个人贪污?
最后当事人请求上级领导给A公司一个完整的答复,并且把剩余款项支付给A公司及各项经济损失。
每一个环节,似乎都与法律追求的严谨、公正背道而驰。那份明确指出“破产后应中止执行”的异议书,仿佛被选择性遗忘了。
相关部门严重失职。法Y已明确查封房产,但该部门却在查封期间,公然违规为被查封资产办理了抵押登记。这一行为直接对抗了司法权威,导致后续执行混乱,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是典型的滥用职权与不作为,致使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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